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15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1523號
原   告  曾紀生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忠孝東路分行
法定代理人  鍾德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
10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0年10月26日裁定限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經查上
訴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法官鍾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書記官張素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