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補字第126號
原   告  羅明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鵝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一、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請求薪資、資遣費用各若干元?及其計算式、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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