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簡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簡字第62號
原   告  吳佳龍
法定代理人  林進湖
訴訟代理人  賴泰華
訴訟代理人  林銘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修繕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12月1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庭
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張升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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