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簡字第62號
原 告 吳佳龍
法定代理人 林進湖
訴訟代理人 賴泰華
訴訟代理人 林銘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修繕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12月1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庭
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張升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簡字第62號
原 告 吳佳龍
法定代理人 林進湖
訴訟代理人 賴泰華
訴訟代理人 林銘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修繕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12月1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庭
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張升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