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943號
反訴原告 盛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宗
訴訟代理人  蘇玲儀
反訴被告 佳訊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芳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號)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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