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785號
原 告 楊依璿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國政 間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94萬2,076元(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號),其中原
告起訴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之機車維修費2萬1,050元、
安全帽毀損2,000元、手機修復費用5,500元等損害計2萬8,55
0元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上開部分之訴,特此裁定。又原告就本件車禍是否已領取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數額為何?原告就機車有無投保商業保險
?有無領取商業保險金?數額為何?並請於文到5日內具狀說明
及提供相關資料過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