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6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66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毒偵緝字第3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刑罰裁量:爰審酌被告曾有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可查(見本院卷第三至七頁),不思積極戒除毒癮,又再犯罪,足見意志薄弱,自制力不佳,惟念被告能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