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0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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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О八七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六四五號、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二一五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愷他命拾伍顆(毛重四點五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部分,以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二一五七號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併前案(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三0號)審理,至被告甲○於本案另非法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因係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扣案之愷他命係第三級毒品,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法官李添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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