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О三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二八五號、九十二年度執字第六○七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乙○○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三、經查,具保人甲○○為受刑人即被告乙○○繳納保證金一萬元後,受刑人乙○○經聲請人定期傳喚到案執行,並未遵期到案受刑;嗣經聲請人簽發拘票拘提,亦無所獲;另依具保人甲○○填載於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上現居地址暨其戶籍地通知,具保人甲○○亦迄未呈報受刑人乙○○之新址或偕同受刑人到場等情,聲請人所為之本件聲請,業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各一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各二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三紙、通知到庭函三紙(中檢監執度92執6079字第47884、56152、49959號)、拘票及拘提未獲報告書暨簡復表各二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一份等件附卷可稽,是被告既經臺灣臺中地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則被告顯已逃匿,從而,本院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劉兆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