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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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五八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送達代相對人美速達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兼法定代理人 陳國河 住台中
應受相對人甲○○住台中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肆佰捌拾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一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添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B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十八萬七千零一元││├────────┼─────────────┼──────────────┤│第一審送達費│三百九十九元│扣除已退還之三百八十一元│├────────┼─────────────┼──────────────┤│公示送達聲請費│四十五元││├────────┼─────────────┼──────────────┤│登報費│九百元││├────────┼─────────────┼──────────────┤│本件程序費用│一百三十六元││├────────┼─────────────┼──────────────┤│合計│十八萬八千四百八十一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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