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交附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丁○○
乙○○丙○○甲○○ 李秋桂花 共同 裘佩恩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戊○○右列被告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田幸艷法官陳志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富煜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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