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小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小字第84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添丁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限原告於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
一、起訴狀所載之證物,暨起訴狀繕本及其證物繕本1份。
二、被告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三、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合法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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