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1年度員小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員小字第163號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   告  吳宗駿 原名 吳世宗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陸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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