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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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296號
上 訴 人  蟻昭仁
即被告         39號.
被上訴 人  李發琦
即原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
3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原第一
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
回之,而此規定於簡易程序裁判之上訴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定有明文。而本件民
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4,814元,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9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業於民國101年9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紀文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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