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小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小字第668號
抗 告 人  堉舜 國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培彬
訴訟代理人  范羽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李家豪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抗告人於法
定期間內,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移轉管轄之裁定提起
抗告,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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