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緝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家慶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五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被告犯有他罪已經起訴應受重刑之判決,法院認為本罪科刑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於他罪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又按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96、298條規定自明。本件被告黃家慶被訴誣告等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犯有他罪已經起訴應受重刑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6959號、第28726號、98年度偵字第2525號、第3563號、第3557號殺人等案件),認為本罪科刑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96條之規定,於民國99年1月15日裁定停止審判。然查被告上開殺人等案件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34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自應繼續審判。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煌基
法官楊雅清法官黃愛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