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抗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544號抗告人 陳順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醫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抗告人雖於上開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但經原法院於101年2月29日以
101年度救字第3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對於該裁定提起抗告,亦經本院於101年5月2日以101年度抗字第543號裁定駁回其抗告,是無從發生抗告人暫免繳納裁判費之效果。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彭昭芬法官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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