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13號抗告人即受刑人張虹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13號),提起抗告,經核其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僅敘稱理由另狀補提等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曾德水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家賢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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