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一0一年度聲字第八五四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吉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案號:一0一年度執聲付字第二七八號),本院補充裁定如下:
主文陳吉文就本院在一0一年五月十日以一0一年度聲字第八五四號裁定,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一、二款所定事項。
理由受刑人陳吉文前因犯強盜、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三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在一0一年五月四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一0一0九0七九0號函核准假釋,並人向本院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在一0一年五月十日裁定准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惟漏未諭知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並禁止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乃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九條準用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一、二款所定事項,補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簡源希法官梁堯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芬芬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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