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29號聲請人 吳宛玉 即債務人相對人謝 劉碧霞 即債權人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20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業據鈞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20號假扣押裁定,查封聲請人之擔保提存金在案,因該項債務存否尚有其他糾葛,需以訴訟方式釐清,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聲請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20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假扣押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6紙附卷可稽。另聲請人與相對人雖於臺北地方法院分別有101年度重訴字第122號、101年度訴字第669號、101年度訴字第815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繫屬,有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01年5月15日北院木文查字第1010003951號函影本在卷可稽,惟假扣押係債權人為保全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法院以裁定禁止債務人處分其財產,故所保全之本案訴訟,以給付之訴為限,且以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為限,是前開分配表異議之訴既係在請求判決變更分配表或形成新的分配表,性質上為訴訟法上之形成之訴,自非本件假扣押裁定之本案訴訟。是以,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揆諸首開規定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