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再字第2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再字第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25號抗告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對於民國101年4月30日本院100年度再字第0002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林秋華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書記官林昱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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