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重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字第16號上訴人 林靖潔 原名 林賢慧 .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 律師
許芳瑞 律師 鄭百榮 被上訴人久陽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宗勇 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由林宗勇為被上訴人久陽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依同法第173條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同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洪仁俊 ,於民國100年
8月24日變更為林宗勇,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足稽,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吳登輝法官甯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書記官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