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9號上訴人即被告邦泰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之6法定代理人 許智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優技研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01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63,998元(美金124,9
58.43元乘以起訴時之匯率30.12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484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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