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司調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蘇守致
梁心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所有物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梁心悅應將建號為臺北市○
○區○○段○○段000000000000號碼:臺北市○○區○
○○路○段○○○○○號)之不動產,登記日期93年7月26日之
買賣登記予以塗銷,返還登記予相對人蘇守致名下。核其法
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
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屬形成之
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
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