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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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四一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己○○
乙○○丁○○戊○○被告啟峻冷凍工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巷○號一、二樓法定代理人庚○○住同右
身分證訴訟代理人甲○○住同右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靜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秀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