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52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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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5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52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徐永鈞 代理人 黃雅蘋 債務人 沈兆琪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壹佰伍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叁仟玖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叁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仟零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壹佰柒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叁萬零陸佰零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書記官黃雅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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