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7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72號聲請人 廖雪卿 即 廖紀全秀 之繼承人代理人 廖羿婷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9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書記官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