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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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6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明剛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3年度聲沒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砍刀貳支、鋸子壹支及鐮刀壹支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為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明剛涉犯竊盜乙案,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年9月30日以102年度偵字第77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砍刀2支、鋸子1支及鐮刀1支等物,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涉犯竊盜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77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全卷屬實,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本件扣案之砍刀2支、鋸子1支及鐮刀1支(102年度保管字第2586號),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承在卷(見上開偵查卷第11頁至第12頁、第34頁),是聲請人聲請將前述扣案之物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說明,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玉潔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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