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桃簡字第167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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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桃簡字第16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一六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續字第一四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右揭犯罪事實,有1、被告甲○○於偵查中自白。2、被害人 楊神州 之指訴。
3、不動產抵押借款契約書、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書影本、本院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各乙份、土地登記簿謄本五份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物。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世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