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1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1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一六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二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震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楊惠如~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二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合作金庫平鎮分行│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叁拾萬元│MC000八八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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