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保險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保險字第四○號
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原告因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萬捌仟陸佰捌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參仟玖佰伍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清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部分得為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