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4年度六簡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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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六簡字第102號
聲請人即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王振碩
       吳志豪
相對人即
被   告  陳春杏
       楊勝涵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春杏、楊勝涵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
在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9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聲
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有
明文規定,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
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其起訴狀之附表即陳明建物係未辦
保存登記之建物,且未提出系爭建物係已辦理保存(所有權
)登記之相關建物登記謄本供本院參考,是本院依原告之聲
明為裁判,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書記官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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