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14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典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本件債權總金額?並依該金額計算,繳納足額訴訟費用
  。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登記謄本、
  本及異動索引(全體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姓名請勿遮掩)、地
  籍圖謄本。
三、請敘明被告洪典就系爭土地權利範圍登記為公同共有之原因
  ?並述明法律依據及訴訟標的係為代位分割共有物或代位分
  割遺產?
四、若本件公同共有之原因為繼承,請提出被繼承人姓名、除戶
  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如有再轉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
  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若本件公同共有之原因為繼承,請提出本件遺產清冊、遺產
  登記資料謄本、遺產稅免稅或完稅證明、遺產稅申報資料,
  並據上開資料更正訴之聲明。
六、被告洪典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七、查報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
  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按查報結果更正當事人
  欄位及訴之聲明,再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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