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14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 讓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典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本件債權總金額?並依該金額計算,繳納足額訴訟費用
。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登記謄本、
本及異動索引(全體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姓名請勿遮掩)、地
籍圖謄本。
三、請敘明被告洪典就系爭土地權利範圍登記為公同共有之原因
?並述明法律依據及訴訟標的係為代位分割共有物或代位分
割遺產?
四、若本件公同共有之原因為繼承,請提出被繼承人姓名、除戶
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如有再轉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
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若本件公同共有之原因為繼承,請提出本件遺產清冊、遺產
登記資料謄本、遺產稅免稅或完稅證明、遺產稅申報資料,
並據上開資料更正訴之聲明。
六、被告洪典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七、查報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
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按查報結果更正當事人
欄位及訴之聲明,再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