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140號
原   告  賴彥樺
       鐘佳宏
       鐘俊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鐘秀珠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鐘秀珠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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