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乙○○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顏宏斌 律師上列被告因96年度訴字第68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顏銀秋法官吳金芳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書記官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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