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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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10號原告亞德利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邱南英 律師原告與被告美銘工業有限公司、錦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長廣工業有限公司、甲○○、金億唐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丙○○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業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