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98號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艾黎 律師被告丙○○
乙○○丁○○戊○○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7月15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書記官莊豐源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98號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艾黎 律師被告丙○○
乙○○丁○○戊○○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7月15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