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08號原告丙○○原告與被告甲○○○、丁○○、戊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5,640元(計算式:請求拆除一樓平台部分之土地面積20.12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業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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