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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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7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甲○○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附表:
┌──────┬─────────────┬─────────────┐│罪名│㈠竊盜│㈡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年9月27日│98年1月20日│├──────┼─────────────┼─────────────┤│偵查機關│南投地檢97年度偵字第4400號│雲林地檢98年度偵字第528號││年度案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436號│98年度易字第143號││├──┼─────────────┼─────────────┤│事實審│判決│98年4月14日│98年5月26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436號│98年度易字第143號││判決├──┼─────────────┼─────────────┤││確定│98年4月14日│98年6月25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