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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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3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8年度聲減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83年度上易字第11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復因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經本院以83年度訴字第3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上開二罪並經本院以83年度聲字第12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民國85年2月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嗣因其於假釋期間更犯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經本院以85年度易字第10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因時效完成而未執行),致經法務部撤銷前案假釋在案,於94年2月25日入監執行殘刑2年1月又12日,復於95年10月4日縮刑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其後又因於假釋期間內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22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致經法務部撤銷前案假釋在案,仍有殘刑5月又8日尚未執行完畢,有本院判決、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雲林監獄86年4月3日雲監紹教字第1307號函、臺灣臺南監獄97年4月9日南監傑教字第0970003340號函、法務部97年4月
7日法矯決字第0970012376號函各1件在卷可憑。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所示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但書規定,經撤銷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裁定減刑。是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為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前之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之施用毒品罪,並非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不予減刑之罪,是應認符合減刑規定,併予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罪名│連續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施打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年2月│├─────────┼──────────────┼──────────────┤│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2項第4款││├─────────┼──────────────┼──────────────┤│犯罪日期│82年7月間某日起至83年4月7│82年12月6日前5日內某時│││日止││├────┬────┼──────────────┼──────────────┤│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起訴:83年度偵字第2227號│起訴:83年度偵字第1997號││││移送併辦:83年度偵字第1997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83年度上易字第1175號│83年度訴字第395號││實├────┼──────────────┼──────────────┤│審│判決日期│83年8月19日│83年8月19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83年度上易字第1175號│83年度訴字第395號││決├────┼──────────────┼──────────────┤││確定日期│83年8月19日│83年10月20日│├────┴────┼──────────────┼──────────────┤│合於九十六年罪犯減│第2條第2項│第2條第2項││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有期徒刑1年7月│├─────────┼──────────────┴──────────────┤│附註│1.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⒉編號一、二所示之罪,經本院以83年度聲字第12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