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10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色情光碟陸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速偵字第489號被告甲○○涉嫌妨害風化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並已於97年11月17日確定,扣案之色情光碟6片(97年度證字第2171號),係供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物品罪,業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於97年11月3日以97年度速偵字第489號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自97年11月17日起,並於98年11月16日屆滿,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各款所列得撤銷緩起訴處分之事由等情,業據本院職權核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速偵字第489號偵查卷宗、97年度緩字第822號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誤,並有上開卷宗所附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可稽。至該案查扣色情光碟6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之所用之物,亦據被告供述明確。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培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書記官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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