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16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12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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