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1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1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洗錢防制法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地板橋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被告行為後,於94年1月7日修正,同年2月2日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51條第5款,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最高刑度,由「最高不得逾二十年」,修正為「最高不得逾三十年」,依修正施行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結果,新法並非有利於行為人,應依該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吳鴻章法官魏新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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