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1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4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被告甲○○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日至八月四日入出境暫時解除入出境管制,期滿續行管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現由本院審理中,而聲請人為立法委員,擔任國防委員會召集委員,受邀於九十五年七月三十日至八月四日參訪美軍夏威夷基地,以作為我國國防政策之參考,事關國家公共事務,請准於上開期間解除出入境限制等語。
二、有關聲請人擔任立法院國防委員會召集委員,受邀於九十五年七月三十日至八月四日參訪美軍夏威夷基地等情,有立法院秘書處函附卷可參,且參酌聲請人於原審、本院前審均曾以立法委員身分出國處理公務,聲請解除該段期間之出入境限制,獲准後,均按時回國等情,有各該卷宗可佐,是聲請人稱無逃亡之虞,即非無據,爰准被告甲○○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日至八月四日入出境暫時解除入出境管制,期滿續行管制。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邱同印法官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菊珍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