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親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親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親字第15號原告甲○○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婚生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起訴狀所載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原告之訴,如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雖有記載當事人,然依原告所述被告乙○○係97年3月4日,年僅1歲,並無訴訟能力,亦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應於起訴狀表明被告丙○○兼被告乙○○之法定代理人),其訴訟要件尚有欠缺,惟上開情形仍屬得補正之事項,爰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書記官胡世瑩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