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1090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陳彥鳴
被   告  王靖甯 (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按人之權利
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亦分別為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所明定。
故已死亡之人,即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
二、本件原告係於民國103年4月8日起訴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責任,惟被告業於原告起訴前之102年6月16日死
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被告顯無
當事人能力,且原告無從補正,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難認
適法,爰依前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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