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859號
原 告 賴雯瑛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呂南儒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
玖萬元,應繳裁判費肆仟壹佰玖拾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聲請
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叁仟陸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曹 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