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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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28號
原 告 楊宜倢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姓名不詳之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拆除坐落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上面積約101.6平方公尺之地上物後,返還
上開土地。又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
(下同)550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依此,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5,88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
值×土地面積,550×101.6=55,880),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