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5號
原    告  陳文鑫
        陳芳雯
法定代理人  黃淑麗
兼訴訟代理人  陳添丁
被    告 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松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
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依兩造簽立之保險契約,就管轄法院約定「因本契約涉
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雙方合意由要保人(即原告之法定代理人黃淑麗)住所所在
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經查,本件要保人之住所地
係在桃園縣桃園市,此有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要保書在
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要保人住所地
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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