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簡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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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74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黃貞瑋
上列原告與 徐邦浩 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七日內,提出系爭新北市○○區○○段○○○○號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並就被繼承人是否有其他遺產具狀聲請調查證據,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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