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小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小字第66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何宗達
被   告  陳佩蓁  (原姓名 陳佩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聲請或職
權移送於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小額訴訟,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中和區,有被告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1紙在卷,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
由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
對方人數提出影本。並應繳納抗告費一千元(免附郵票)。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書記官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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